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止设立区域 | 禁 设 依 据 |
1 | 经营活动 | 1.非法建筑房屋;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 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第7条:下列场所市场主体不得用于住所或经营场所:(一)非法建筑房屋;(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第二十三条:在陆地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2.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 |||
3.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 |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 |||
5.未改作民用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 |||
6.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2 |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 《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进行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
2.人民防空工程内; | |||
3.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 |||
3 |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
2.居民住宅楼(院)内。 | |||
4 |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 |||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 |||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 |||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
5 | 开办旅行社 | 非营业用房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
6 |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7 | 开办畜禽水产养殖、动物屠宰加工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
5.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 | |||
8 |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
9 | 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10 | 开设餐饮企业 |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11 | 设置卷烟零售点 | 中小学校内及其出入口100米内范围、幼儿园内及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小区内部门面除外)设置卷烟零售点。 | 《烟草专卖证管理办法》《定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年版》第六条:中小学校内及其出入口100米内范围、幼儿园内及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小区内部门面除外)设置卷烟零售点。 |
1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仓储 | 居民住宅用房、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
13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 | 城市市区、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
14 |
不得存在污染、扰民以及安全隐患等情形 | 居民区内和人口集中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 |
住宅(包括辅房、车库)、幼儿园、社区管理等特殊用途房屋 | 《滁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下列场所不得用于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车库、幼儿园、社区管理等特殊用途房屋不予放开登记。 《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实行清单管理。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创业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办公场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或者仅作为市场主体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无需提交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
15 |
粮油仓储 | 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小于1000米;2.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小于500米;3.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小于100米。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及 附件一“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 500 米;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 100 米。”。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